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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 制定及修订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公告
添加时间2024-05-04 07:50:51来源hth首页登录点击量:523

  原标题: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 制定及修订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的议案》、《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结合真实的情况,同时为加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企业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章程备案登记等相关事宜,具体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的内容为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1月修订)》。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企业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自身真实的情况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公司相关治理制度进行了制定及修订。公司拟制定及修订部分企业内部制度,具体明细如下:

  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全文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披露。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管理体系,降低公司运营风险,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因该事项与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全体董事、监事在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将该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被保险人: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以保险合同为准)

  为提高决策效率,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在上述权限内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责任保险购买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其他相关个人主体;确定保险公司;如市场发生明显的变化,则依据市场情况确定责任限额、保险费总额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有关规定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另外的事项等);在今后责任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与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续保或者重新投保在上述保险方案范围内无需另行决策。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已对以上事项回避表决,以上事项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公司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有利于完善公司风险控制体系,保障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促进相关责任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审议此议案时,全体董事已回避表决。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为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有利于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降低公司运营风险,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本次购买董监高责任险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聚和材料”)于2024年1月3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内容、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赞同公司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及公司的发展需要,在募投项目“江苏德力聚新材料有限公司高端光伏电子材料基地项目”的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总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拟建设规模及内容做调整;同时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专用电子功能材料及金属粉体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进行变更。企业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以上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以上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10月1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504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8,000,000.0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0.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80,000,0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120,000,000.00元,减除其他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发行费用人民币39,867,437.73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20,132,562.27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2年12月6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22]ZF11361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根据《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投资于以下项目: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内容、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江苏德力聚新材料有限公司高端光伏电子材料基地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江苏德力聚新材料有限公司高端光伏电子材料基地项目已投入金额主要为土地款及相关保证金等,上述土地和资产后续依然作为公司募投项目用地,不存在浪费的情形。

  江苏德力聚新材料有限公司高端光伏电子材料基地项目原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德力聚新材料有限公司实施,项目新增用地面积40,000平方米,新增总建筑面积10,343平方米,新建厂房及配套的公用工程、罐区、仓库和辅助设施。本项目原计划购置反应釜、溶解釜、离心机等主辅生产设备共计197台/套,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3,000吨电子银粉的生产能力。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发展需要,江苏德力聚新材料有限公司高端光伏电子材料基地项目计划新建硝酸银、银粉生产车间等建筑物 ,同时部分优化工艺带来了设备数量的新增,如压滤机、分级机等设备及检测、试验及配套辅助等小型设备。本项目对建筑面积和设备数量的调整不影响产能,调整后的项目情况如下:

  江苏德力聚新材料有限公司高端光伏电子材料基地项目仍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德力聚新材料有限公司实施,项目新增用地面积40,000平方米,新增总建筑面积22,322平方米,新建硝酸银、银粉生产车间等建筑物以及配套的公用工程、罐区、仓库和辅助设施。本项目现计划购置反应釜、溶解釜、离心机等主辅生产设备共计397台/套,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3,000吨电子银粉的生产能力。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后,江苏德力聚新材料有限公司高端光伏电子材料基地项目总投资金额为120,119.55万元,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金额29,352.05万元用于工程及设备费用、工程建设另外的费用和预备费。

  已获取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出具的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环评手续正在办理中。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专用电子功能材料及金属粉体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专用电子功能材料及金属粉体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投入金额主要为土地款及相关保证金等,上述土地和资产后续依然作为公司募投项目用地,不存在浪费的情形。

  专用电子功能材料及金属粉体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原由聚和材料实施。本项目原计划完成专用电子功能材料生产车间建设、金属粉体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配套的公辅工程、仓库等建设、环保设施建设等。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5,000吨专用电子功能材料生产能力(包括聚氨酯导热/封装材料3,000吨和硅系导热/封装材料2,000吨生产能力)及金属粉体研发能力。

  由于储能导热/封装胶水行业当前市场之间的竞争愈发激烈,公司对聚氨酯导热/封装材料和硅系导热/封装材料生产线的可行性重新进行了调研和综合评估,决定不再进行聚氨酯导热/封装材料和硅系导热/封装材料的新项目建设。同时,随着Topcon、HJT电池在光伏行业内的市场占有率逐步的提升,光伏用玻璃粉的自研及量产不仅仅可以有效保障公司原材料供给,还能逐步提升公司在光伏银浆领域的技术优势和市场竞争力。因此,基于公司自身业务需求、行业发展的新趋势等相关因素,公司对专用电子功能材料及金属粉体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产品结构、建设内容、资本预算等内容做了调整,调整后的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专用电子功能材料及金属粉体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项目名称变更为“专用电子功能材料工厂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仍由聚和材料实施。本项目计划新建厂房及配套设施,新增总建筑面积19,958平方米,购置搅拌机、对辊机等主辅生产及研发设备合计222台/套;项目建成后,公司可形成年产专用电子功能材料300吨的生产能力及对应材料、工艺的研发中心建设(包括300吨玻璃粉的生产能力)。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后,专用电子功能材料工厂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总投资金额为30,358.98万元,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金额12,133.88万元用于工程及设备费用、工程建设另外的费用和预备费。

  ①专用电子功能材料工厂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大多数都用在玻璃粉的生产和研发,对车间洁净度、温湿度控制等环境条件的要求更为严苛。公司拟购置更高级别的净化系统和精密的温湿度调控设备,此类设备的采购、安装和维护成本通常较高。

  ②为满足玻璃粉生产工艺流程的独特需求,洁净车间的设计和施工通常会涉及复杂的隔断布局、高效过滤系统、特殊材质的使用(如防静电材料)以及精确的气流组织设计等,会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提高工程造价。

  ③专用电子功能材料工厂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对机电系统的性能要求更高,公司拟购置专用于玻璃粉生产及研发的专用型设备或高端设备,进而导致机电安装成本上升。

  根据项目实施阶段的各项要求,并结合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拟调整项目建设规划,拟建项目建设期拟定为16个月(不包含项目前期),具体进度计划见下表:

  电子级玻璃粉系光伏用导电银浆的主要原材料之一,其最大的作用是增加银浆料的粘附性和增强其导电性能,同时,玻璃粉还能改善银浆的流动性,促进其均匀分布在电池片表面,来提升太阳能电池的光电转换效率。公司重视产业链的一体化布局,鉴于优质的玻璃粉原材料系银浆和太阳能电池制作的完整过程中的关键原材料且直接影响太阳能电池的性能和寿命,公司有必要启动玻璃粉的自主生产及相关材料、工艺研发项目。自制玻璃粉原材料有助于逐渐增强公司的市场地位,避免因外部供应商的原材料供应问题导致公司市场竞争力下降,推动公司主要营业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助力我国光伏银浆产业竞争力提升。

  光伏发电作为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降本增效”是产业永恒的发展主题与核心使命。银浆是光伏电池片的关键材料,对其光电转换效率有重要影响。因此其生产所带来的成本的控制及产品的质量的提升亦对光伏产业的“降本增效”具备极其重大影响。

  正面银浆主要由高纯度的银粉、玻璃粉、有机原料等成分组成,其组成物质的化学价态、品质、含量、形状、微纳米结构等参数均可能对银浆的性能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正面银浆的研发和制备对组成物质的要求十分严格。玻璃粉作为银浆中的关键传输媒介,其含量和成分比例对银浆性能有着重要影响,含量过高会导致银浆导电性能变差,但当含量过低时银浆则无法渗透入钝化层与硅衬底形成欧姆接触。公司通过自制关键原材料能更好地控制原材料的质量,确保光伏银浆产品质量和技术指标实现用户需求。本项目将顺应光伏产业“降本增效”趋势,通过引进先进的自动化生产及研发设备,提升玻璃粉原材料的生产能力及制造工艺水平,提高生产效率和自主把控产品质量的能力。

  随着新能源、电子电器、电动汽车、航天航空等行业的生长,可大范围的应用于集成电路、光伏、5G通讯、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的不同功能的专用电子功能材料产品的市场需求逐步扩大,进而带动行业产销的一直增长。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陆续发布多项电子专用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为本项目实施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2021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过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大目标纲要》,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加快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应用,增强要素保障能力,培育壮大产业高质量发展新动能。本项目为专用电子功能材料生产,属于国家全力发展的新能源、新材料产业,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方式和规划的需要。

  公司深耕电子浆料行业多年,是国内领先的专门干新型电子浆料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始终专注于新材料、新能源产业,具有非常明显的行业竞争优势。公司格外的重视对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工作,研发工作覆盖了从原材料性能的理论研究到产品量产落地的全过程,一直在优化配方和制备工艺,持续产生技术创新成果。经过多年积累,现已掌握多项应用于基本的产品的研发、生产的核心技术。公司在光伏银浆领域具备深厚的技术储备及行业经验,为本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坚实的实施基础。

  已获取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出具的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环评手续正在办理中。

  变更后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现存技术基础、对未来市场趋势的预测等因素作出的。但是项目的实施则与国家产业政策、市场供求、行业竞争、技术进步等情况紧密关联,其中任何一个因素的变动都会直接影响项目的经济效益。如果市场环境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募投项目可能没办法实现预期收益。此外,由于项目存在一定的投入期,可能对公司的现金流和财务情况造成一定的压力,增加财务风险,公司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合理的安排资金使用,做好内部资金调度,保证项目按时实施和运营。

  募投项目调整涉及环评等审批手续,同时将受宏观经济、行业发展等多种因素影响,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发生明显的变化,该项目的实施有几率存在顺延、变更、中止甚至终止的风险。

  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内容、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是公司考虑自身业务需求、行业发展的新趋势和实际经营情况等相关因素,并根据目前募投项目的真实的情况做出的合理调整。本次调整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优化资源配置,有助于公司抓住市场发展机遇和优化布局。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和长远发展需要。

  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内容、变更部分募投项目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内容、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企业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人对以上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以上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内容及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是公司依据宏观环境、项目进展和公司经营真实的情况作出的合理决策,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内容、变更部分募投项目事项涉及的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企业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内容及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事项。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内容及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是依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决定的,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内容及变更部分募投项目,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并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另一方面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的长期利益。其调整事项及相关的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相关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内容、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内容、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内容、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内容、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的发展,确保公司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及子公司(已设立及新设立)拟向金融机构(包括银行、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合计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上述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具体以公司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为准。授信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各金融机构实际授信额度可在总额度范围内相互调剂。

  上述综合授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借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保函、信用证、法人账户透支、衍生交易、供应链融资等。

  公司将根据经营过程中资金实际收支情况及经营需要,在上述授信额度内开展各项融资活动。为提高工作效率,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在上述授权额度范围内行使决策权与签署融资协议及相关文件,并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该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4年1月3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月26日以邮件方式发出,应参与本次会议的监事5人,实际参加的监事5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宏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审议和表决,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内容、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内容及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是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决定的,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内容及变更部分募投项目,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并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另一方面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的长期利益。其调整事项及相关的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和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相关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内容、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内容、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告编号:2024-001)。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公司为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有利于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降低公司运营风险,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本次购买董监高责任险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利用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2024年1月3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24年2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予以披露。公司将在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的关联股东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做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做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做投票的,投资的人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详细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一)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二)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加盖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加盖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股票账户卡原件、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办理登记手续。

  (三)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邮件的方式登记,在来信或邮件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方式,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信封上请注明“股东会议”字样,须在登记时间2024年2月19日下午17:00前送达登记地点。

  (一)本次股东大会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自行安排交通、食宿等费用。

  (二)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并请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2月2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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